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指导各方正确理解并有效落实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文规定,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经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前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质量,针对各有关方面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等 标准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点难点问题,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以下简称《解析》)。
《解析》共分9章,分别为建筑类型和范围;总平面布局和灭火救援设施;建筑高度和防火分区;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和排烟;电气消防。
《解析》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解释工作。各单位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还应严格执行现行 、山西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目录
1建筑类型和范围
2总平面布局和灭火救援设施
3建筑高度和防火分区
4平面布置
5安全疏散和避难
6建筑构造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防烟和排烟
9电气消防
1建筑类型和范围
1.0.1人员密集场所
是指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1、公众聚集场所
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飞镖、电竞、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及其它游艺、游乐场所,真人CS、密室逃生、剧本杀、情景剧类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保龄球馆、台球厅、棒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汗蒸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注:公共娱乐场所中所包括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主要为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网吧、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足疗店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1.0.2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主要指营业厅、多功能厅、会议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1.0.3重要公共建筑
指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一般包括:
1、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5、设计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
7、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综合楼。
1.0.4老年人照料设施
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20床(人)及以上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属于公共建筑。其他 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按照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
1、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的统称。
2、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统称。
注:如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中设计总床位数或老人总数少于20床(人),消防设计应参照旅馆建筑设计。
3、老年人公寓等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在非住宅用地上建设的老年公寓等居住建筑,应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
1.0.5儿童活动场所
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等的儿童用房,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等。
1.0.6医疗建筑
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与护理,承担公共卫生的预防与保健,从事医学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建筑。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康复中心等按照医疗建筑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医院内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预防保健用房、科研用房教学用房等按照相应功能的防火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对于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疗养院、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0.7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和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治安联防站)、物流快递接收站、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公厕、物业管理与服务、社区警务室等居住区配套设施。当商业网点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第5.4.11条规定采取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措施时,也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考虑。商业服务网点各层层高须控制在5米及以下。
1.0.8大型商业综合体: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以商业为主,集购物、餐饮、文娱、展览、住宿、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1.0.9下列为民用建筑配套建设的独立设置的设备用房,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可参照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厂房确定:
1.0.10实训楼
学校内进行职业实习和专业技术训练的教育建筑。如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筑分类;如为实训车间,应按照厂房设计,甲、乙、丙类实训车间与教学楼、宿舍楼等民用建筑不能组合建造。
1.0.11公寓
住宅用地上的住宅式公寓按照住宅进行消防设计;学校、企业用于学生、员工等居住的公寓应按照宿舍进行消防设计;建设在商业用地的公寓应按照旅馆进行消防设计。
1.0.12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加工车间
单一建筑任意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米,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1.0.13汽车库
用于停放由内燃机或电动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需消防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中“独立建造的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或3层及以上的车库”,包括非特殊建设工程附设的车库、独立建造的车库。